來源: 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11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推進新時代古籍工作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推進新時代古籍工作的意見》全文如下。
做好古籍工作,把祖國寶貴的文化遺產保護好、傳承好、發展好,對賡續中華文脈、弘揚民族精神、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具有重要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高度,對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古籍事業迎來新的發展機遇。為深入推進新時代古籍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深入推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加強古籍搶救保護、整理研究和出版利用,促進古籍事業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精神力量。
2.工作原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健全黨委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協同推進的工作體製機製,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古籍工作的全過程、各方面。堅持正確方向,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精神標識和具有當代價值、世界意義的文化精髓提煉出來、展示出來。堅持統籌布局,加強頂層設計和規劃部署,確保古籍工作協調銜接、一體推進。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提高古籍工作質量,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堅持守正創新,古為今用、推陳出新,服務當代、面向未來,進一步激發古籍事業發展活力。
3.主要目標。古籍工作體製機製更加完善,標準規範體系基本健全,工作水平有效提升,古籍保護傳承、開發利用成效顯著,人才隊伍發展壯大,古籍工作在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地位更為凸顯、作用更加突出,古籍事業繁榮發展。
二、完善古籍工作體系
4.加強古籍工作領導體製建設。全國古籍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履行全國古籍工作統籌協調職責,負責製定實施國家古籍工作中長期規劃,統籌搶救保護、整理研究、編輯出版以及古籍數字化、古籍普及推廣、古籍人才培養等工作,推進古籍重大項目,組織古籍工作督查考評。健全全國古籍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工作機製,加強古籍專項工作議事協調,更好發揮全國古籍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作用。各地要結合實際完善古籍工作體製機製,加強省級古籍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
5.強化古籍工作部門職責。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古籍工作,切實履行古籍工作職責。中央宣傳部發揮在全國古籍工作中的牽頭作用,發揮國家版本館在中華古籍版本傳承發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文化和旅遊部、傲世皇朝平台、國家民委以及相關專業古籍出版單位承擔其職責範圍內的古籍保護、整理研究、編輯出版等工作,發揮古籍工作主陣地作用。文物、中醫藥、宗教、法律、農業、林草、水利、社會科學、科學技術、檔案、方誌、古地圖等工作主管部門加強本領域古籍工作。根據地域分布、資源特色、專業優勢,加強全國範圍內古籍存藏保護、整理研究、編輯出版的優化布局和組織協調。加強省級古籍保護中心、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部門等古籍工作專業機構建設。
6.匯聚古籍行業發展合力。統籌事業和產業兩種形態、公益和市場兩種資源、國有和民營兩種力量、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推動形成古籍行業發展新局面。把握古籍事業發展規律,加強古籍工作各環節銜接配合,促進搶救保護、整理研究、出版利用共同發展。加強有關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和智庫建設,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古籍事業,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古籍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提升古籍工作質量
7.提高古籍保護水平。持續推進中華版本傳世工程和中華古籍保護計劃,深入開展古籍普查,加強基礎信息采集,完善書目數據,編纂總目提要,摸清國內外中華古籍資源和保存狀況。加強古籍存藏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保存條件,做好異地、異質災備保護,確保古籍資源安全。加大珍貴古籍保護力度,開展國家、省級珍貴古籍和古籍重點保護單位評選工作,對入選的古籍和單位實施動態管理。製定古籍類文物定級標準,國有古籍存藏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古籍類文物定級建檔工作,加強古籍類文物保護。提升古籍修復能力,加強瀕危古籍搶救性修復。加強國家版本館古籍版本資源建設,做好散落失管古籍的征集保藏。推動少數民族文字古籍文獻的搶救保護。強化古籍保護基礎性研究,發揮科技保護支撐作用,推動古籍保護關鍵技術突破和修復設備研發。
8.提升古籍整理研究和編輯出版能力。根據不同類型古籍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整理研究和編輯出版,防止低水平重復。加強傳世文獻系統性整理出版,推進基礎古籍深度整理出版,加快出土文獻整理研究成果出版利用。推進古籍文獻通代斷代集成性整理出版,推動少數民族文字古籍文獻整理研究和譯介出版。深化古籍整理基礎理論研究,總結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古籍整理理論和方法,完善我國古籍整理研究和出版範式,構建古籍整理出版理論研究體系。
9.加強古籍工作科學化規範化管理。編製實施國家古籍工作中長期規劃,建立健全多層次規劃體系,做好古籍分類分級保護和分類分層次整理出版。完善古籍項目立項、成果出版的同行推薦和專家評審製度,加強對古籍工作專項經費和有關文化、科研、出版基金資助古籍項目的統籌協調,健全古籍項目績效評估製度。加強古籍工作標準體系建設,製定修訂相關國家標準,完善古籍保護、修復、整理、出版、數字化等工作規範,健全古籍公共服務、出版物、網絡服務等質量檢查製度。
四、加快古籍資源轉化利用
10.挖掘古籍時代價值。將古籍工作融入國家發展大局,註重國家重大戰略實施中的古籍保護傳承和轉化利用。系統整理蘊含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核心思想理念、中華傳統美德、中華人文精神的古籍文獻,為治國理政提供有益借鑒。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深入整理反映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歷史的古籍文獻,挖掘弘揚蘊含其中的民族團結進步思想,引導各族群眾樹立正確的中華民族歷史觀。深度整理研究古代科技典籍,傳承科學文化,服務科技創新。梳理挖掘古典醫籍精華,推動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增進人民健康福祉。傳承中華農耕文明優秀成果,服務鄉村振興。
11.促進古籍有效利用。統籌好古籍文物屬性與文獻屬性的關系,各級各類古籍存藏機構在加強古籍保護的基礎上,提升利用效率。完善古籍資源便捷使用機製,鼓勵古籍存藏機構向社會公眾提供古籍資源服務,提高古籍資源開放共享水平,激發古籍保護利用工作活力。加強古籍保護和整理出版成果的整合利用,建設中國古籍版本目錄知識系統,著力構建古籍知識服務體系。
12.推進古籍數字化。建立健全國家古籍數字化工作指導協調機製,統籌實施國家古籍數字化工程。積極對接國家文化大數據體系,加強古籍數據流通和協同管理,實現古籍數字化資源匯聚共享。支持古籍數字化重點單位做強做優,加強古籍數字化資源管理和開放共享。統籌古籍數字化版本資源建設與服務,推進古籍專業數據庫開發與利用。積極開展古籍文本結構化、知識體系化、利用智能化的研究和實踐,加速推動古籍整理利用轉型升級。
13.做好古籍普及傳播。加大古籍宣傳推廣力度,多渠道、多媒介、立體化做好古籍大眾化傳播。持續推進古籍進校園工作,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貫穿國民教育始終。提高古籍普及出版質量,做好經典古籍精選精註精譯精評。積極倡導古籍閱讀,開展經典古籍優秀版本推薦。加強古籍題材音視頻節目製作推介,提供優質融媒體服務。支持各級各類古籍存藏機構和整理出版單位開展古籍專題展覽展示,鼓勵古籍文創產品開發推廣。加強古籍工作對外交流合作,充分利用海外文化平臺開展古籍對外宣傳推廣活動,加大展示展銷力度,推動古籍圖書對外版權輸出,做好中華優秀典籍翻譯出版工作。
五、強化古籍工作保障
14.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新時代古籍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古籍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部署。各級黨委宣傳部門要加強統籌指導,整合資源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細化目標任務,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實。
15.推進古籍學科專業建設。進一步優化我國古籍相關學科專業布局,加強課程體系建設,完善涵蓋古籍保護、整理研究、編輯出版和數字化的古籍相關學科專業體系。深化古籍學科理論構建,編寫專業教材,強化實踐教學,鼓勵在文史哲、中醫藥等相關學科專業教學中增加古文獻相關教學內容,鼓勵有條件的院校設立民文古籍與漢文古籍兼修的古文獻相關學科專業。加強學科交叉融合,推動古籍學科與材料技術、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等領域學科融合發展。
16.強化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古籍存藏保護、整理研究和出版專業機構建設,擴大古籍保護修復人才規模,加強古籍整理研究機構力量,健全少數民族古文字人才傳承機製,建設少數民族文字古籍專業人才學術交流平臺,加強古籍專業出版隊伍建設。完善用人機製,保障古籍工作相關人員工作待遇。強化古籍人才培訓,實施古籍人才培訓計劃,設立全國古籍人才培訓庫,建設古籍人才培訓基地和古籍整理研學一體的培訓平臺。健全評價機製,科學評價古籍工作質量,完善古籍工作成果評價辦法,加強古籍優秀成果評選推薦工作。職稱評定、評獎推優、科研成果認定、效益評估等政策要向古籍工作人員傾斜,對主要承擔古籍工作的國有文化企業加大社會效益考核占比,對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主要承擔古籍重點項目的業務部門可不考核經濟效益。
17.完善法治保障。在製定修訂文化、教育、科技、衛生、語言文字、出版等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時,註意體現繁榮發展古籍事業相關內容。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出臺加強古籍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對古籍工作領域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18.加強財稅政策支持。中央和地方財政結合實際予以重點支持,將古籍工作相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統籌利用現有資金渠道,完善投入機製,調整優化支出結構。繼續落實好支持古籍事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依法設立基金會等形式參與古籍保護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