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督查激勵的通知
國辦發〔202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國務院部署,國務院辦公廳自2016年起探索組織開展督查激勵工作,持續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的地方予以表揚激勵,充分調動和激發了各地大膽探索、改革創新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有力推動了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適應“十四五”時期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以更大力度激勵地方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進一步調整完善督查激勵措施,對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幹、取得明顯成效的地方加強激勵支持。現將調整後的督查激勵措施及組織實施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營造良好創新生態、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加速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等方面成效明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分配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時給予一定獎勵,優先支持其行政區域內1家符合條件且發展基礎較好的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升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部、財政部負責)
二、對推動“雙創”政策落地、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加強融通創新、扶持“雙創”支撐平臺、構建“雙創”發展生態、打造“雙創”升級版等方面成效明顯的區域“雙創”示範基地,優先支持創新創業支撐平臺建設,在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等方面予以重點傾斜;對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項目,優先推介與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等對接。(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成效突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優先支持開展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核準改革試點,優先支持建設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知識產權專題數據庫,在專利轉化專項計劃實施中予以傾斜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
四、對促進工業穩增長、推動先進製造業集群發展、實施產業基礎再造工程、保持製造業比重基本穩定等方面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在傳統產業改造提升、智能製造示範工廠等試點示範工作中給予優先支持。(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五、對推進質量強國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在質量工作改革創新試點示範、國家質量基礎設施布局建設、質量提升行動重點幫扶、參與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製定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六、對大力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特色優勢明顯、技術創新能力強的市(地、州、盟),優先支持將產業集群內重點項目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庫,在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申報中給予名額傾斜。對其中通用航空發展成效顯著並符合相關條件的產業集群所在地方,在運輸機場建設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民航局負責)
七、對建設信息基礎設施、推進產業數字化、加快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促進網絡與數據安全能力建設等工作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在創建國家產融合作試點城市、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八、對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年度投資保持穩定增長、通過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投資項目完成情況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安排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時給予適當獎勵。(交通運輸部、財政部負責)
九、對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落實情況好、中央水利建設投資計劃完成率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適當增加安排部分中央預算內投資,相應減少所安排項目的地方建設投資。(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對推動外貿穩定和創新發展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在安排年度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推動地方外貿創新發展先行先試、外貿領域相關平臺建設、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等重要展會開展宣傳推介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商務部負責)
十一、對年度固定資產投資保持穩定增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開工、投資完成等情況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中央預算內投資既有專項中統籌安排部分投資,用於獎勵支持其符合條件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二、對直達資金下達使用、落實財政支出責任、國庫庫款管理、預決算公開等財政工作績效突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財政通過年度預算安排資金予以獎勵,由省級財政統籌使用。(財政部負責)
十三、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良好金融秩序成效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支持開展金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在同等條件下對其申報金融改革試驗區等方面給予重點考慮和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全國性股份製銀行、保險公司在上述地區開設分支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雙創”、綠色公司信用類債券等金融創新產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負責)
十四、對推進企業登記註冊便利化、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信用監管、落實公平競爭審查製度等深化商事製度改革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優先選擇為企業登記註冊便利化改革、企業年度報告製度改革、企業信用監管、智慧監管、重點領域監管等試點地區,優先授予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權限。(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十五、對耕地保護工作突出、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成效好、閑置土地比例低且用地需求量大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在全國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中安排一定指標予以獎勵。(自然資源部負責)
十六、對高標準農田建設投入力度大、任務完成質量高、建後管護效果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分配年度中央財政資金時予以激勵支持。(農業農村部、財政部負責)
十七、對促進鄉村產業振興、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等鄉村振興重點工作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在分配中央財政相關資金時給予一定激勵支持。(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財政部負責)
十八、對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工作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進一步加大後續扶持政策支持力度,在安排以工代賑資金時予以傾斜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九、對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改造、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時予以獎勵支持。(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二十、對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力度大,支持傳統產業改造、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州、盟),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給予獎勵,優先支持建設國家創新型產業集群,優先推介簽署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在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示範區建設和資源枯竭城市轉型中給予傾斜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一、對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勢頭良好、文化和旅遊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完善、消費質量水平高的市(地、州、盟),在建設國家文化與金融合作示範區、國家文化和旅遊消費示範城市、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遊消費集聚區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文化和旅遊部負責)
二十二、對生態文明體製改革、製度創新、模式探索等方面成效顯著的市(地、州、盟),在國家層面宣傳推廣改革經驗做法;對其在既有資金渠道範圍內的相關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予以適當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三、對環境治理工程項目推進快,重點區域大氣、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改善明顯的市(地、州、盟),在安排中央財政大氣、水汙染防治資金時予以適當獎勵。(生態環境部、財政部負責)
二十四、對河長製湖長製工作推進力度大、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在安排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時予以適當獎勵。對全面推行林長製工作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在安排中央財政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時予以適當獎勵。(水利部、財政部、國家林草局負責)
二十五、對改善職業教育辦學條件、創新校企合作辦學機製、推進職業教育改革等方面成效明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職業教育改革試點、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建設、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資金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傲世皇朝平台負責)
二十六、對深化醫藥衛生體製改革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在安排中央財政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時給予獎勵支持。(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負責)
二十七、對優化醫保領域便民服務、推進醫保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建設、提升醫保規範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安排中央財政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時給予獎勵支持。(國家醫保局、財政部負責)
二十八、對養老兜底保障、發展普惠型養老服務、完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網絡等工作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在安排年度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和中央財政相關資金時給予獎勵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負責)
二十九、對落實就業優先政策、推動就業擴容提質、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等任務完成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分配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時予以適當獎勵。(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三十、對高度重視重大決策部署督查落實工作,在創新優化督查落實方式方法、推動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在下一年度國務院組織的有關實地督查中實行“免督查”。(國務院辦公廳負責)
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督查激勵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強化正向激勵促進實幹擔當作為狠抓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的有效手段,壓實工作責任,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取得實效。要及時製定或調整完善實施辦法,科學設置標準,全面規範程序,公平公正公開、科學精準客觀評價地方工作,充分發揮激勵導向作用;嚴格落實黨中央關於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要求,加強統籌整合,優化工作方式,簡化操作流程,避免給地方增加負擔;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決防範廉政風險。要抓好典型引路和政策解讀,加大地方經驗做法推廣力度,指導和幫助用好用足激勵政策,進一步營造互學互鑒、比學趕超的良好氛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健全工作機製、明確職責分工,統籌做好本地區督查激勵措施組織實施工作。國務院辦公廳加強統籌指導和督促檢查,適時對激勵措施實施效果組織評估。
各有關部門製定或調整完善後的激勵措施實施辦法,於2022年1月15日前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從2022年起,各有關部門於每年2月底前,根據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結合國務院大督查、有關專項督查情況,研究提出擬予督查激勵的地方名單,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將會同有關方面統籌組織開展相關督查激勵工作。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國辦發〔2018〕117號)停止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12月1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