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標識 新華社發
此標識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的唯一指定標識。
一、使用範圍
1.用於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
2.用於慶祝活動環境布置和請柬、證件、須知、簽到簿等用品的製作。
3.用於群眾性主題教育活動的背景板、標牌、彩旗、遮陽傘、遮陽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製作。
4.用於新聞報道專題專欄、專題網頁和宣傳品、宣傳折頁、宣傳標語、公益廣告、招貼畫等的製作。
5.用於製作慶祝活動即時貼、胸牌、臂章等,供群眾佩戴留念。
二、使用要求
1.慶祝活動標識使用應當嚴肅、莊重,不得任意修改、變形或變色,不能因放大或縮小破壞標識的完整性。
2.慶祝活動標識不得用於商業廣告、製作商標或其他任何商業性用途,不得用於私人慶典和吊唁活動。
3.以慶祝活動標識為元素製作的用品,要與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主題密切相關,不得亂用、濫用。
4.慶祝活動標識使用要結合實際、因時因地而異,妥善把握與周邊環境關系,註重整體效果,既要有利於營造濃厚社會氛圍,也要註意不能破壞現有人文自然景觀,確保與城鄉環境面貌協調統一。
三、使用管理
1.慶祝活動標識所有權屬於國務院新聞辦。
2.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做好慶祝活動標識的商標註冊管理工作,防止標識被商業註冊,要加強標識使用的市場監督和管理。
3.各地區各部門要對轄區內和主管主辦的活動進行監督,對不按要求使用標識等問題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予以整治。
國務院新聞辦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