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9月3日訊(記者 萬玉鳳)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高考等4類考試作弊屬犯罪行為,對考試作弊定罪量刑標準做出規定。
《解釋》明確了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範圍,涵蓋以下4類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根據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據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社會關註度高、影響大、涉及面廣。在這3類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直接規定為“情節嚴重”;因作弊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也明確規定為“情節嚴重”;另外,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樣規定為“情節嚴重”。
來源:《中國教育報》2019年09月04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