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發布,引發了社會強烈關註和廣泛熱議,認真學習《草案》可以明顯感受到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新時代氣息撲面而來,新精神在多條目體現,新思想在多處閃耀。
第一,加強了黨對職業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草案》提出“公辦職業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將中等職業學校、專科職業高等學校和本科職業高等學校的管理體製統一化,中等職業學校一直實行的“校長負責製”將成為歷史。這是黨的十九大精神“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思想在職業教育領域具體化的實際表現。
第二,凸顯了職業教育體系建設的重要地位。將“職業教育體系”作為第二章內容,緊跟在“總則”之後,足見其重要性。研讀法條,可以發現1996年職業教育法中提及的初等職業教育消失了,但出現了本科層次職業教育,職業教育學歷層級向上延伸,底部抬高現象明顯。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職業教育體系建設仍將成為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
第三,強化了職業教育治理體系,著重提升治理能力。在外部,將“國務院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製度”上升到法律高度,使其成為統籌全國職業教育工作,部署職業教育改革創新重大事項的重要議事平臺和決策組織。建立“國家職業教育指導咨詢委員會”,為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提供政策建議和咨詢服務,來指導職業教育考核、評價的開展。在學校內部,要求職業學校“設立理事會”作為學校建設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參與學校管理、支持學校發展。允許職業學校將“一定比例”的教職工編製用於自主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人才擔任專兼職教師,優化教師隊伍建設結構。
第四,著力為職業教育發展營造利好環境。將“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寫入法條,體現了對這個社會問題的強烈關註。可以說,技術技能人才待遇問題才是影響職業教育發展的根本性問題,是影響職業教育吸引力的終極性因素。對於企業“聘用未經過職業教育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不合格職工”,提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規範了勞動力市場就業準入製度,有力保護了職業教育受教育者的就業權利,防止“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允許職業學校“從校企合作中以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等方式獲得報酬,並自主製訂分配辦法”,是激活職業學校培訓功能、釋放社會服務能力的重要措施。
筆者在學習《草案》過程中,也有一些沒有學懂弄透的地方,或是因為自己沒有讀懂法條,或是因為《草案》作為一個征求意見稿還需要進一步完善。首先,筆者感到,《草案》對於職業學校具有“學歷教育與培訓並舉的法定職責”強調不夠,甚至有弱化傾向。法律條文可見的基本上都是“職業培訓機構”從事職業培訓,而對於職業學校可以開展的培訓工作著墨不多,育訓結合、並舉並重的思想沒有承襲下來。其次,《草案》強調了職業教育體系建設的重要性,但卻是從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兩個層次分別給出界定,既不利於呈現體系的連貫性和一體性,也不利於明確中等職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同時“國家根據產業布局和行業發展需要,重點支持建設高水平職業高等學校”的條款會更加加劇中等職業教育的擔憂,影響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的信心,畢竟“雙高計劃”已經忽略過中等職業教育一次,引起了中等職業教育在後示範校時代如何發展、還要不要發展的激烈爭論。如果在職教法製定中不對此加以修正,恐怕會引起更大的爭議和輿論。在當前國家教育財政投入模式下,財政資金的投向具有強烈的風向標和導向作用,對事業發展具有巨大影響力。再其次,關於行業企業職業教育責任的明確,是本次修法的重大進步,在要求行業企業承擔職業教育責任的同時,也給予了相應的經濟利益補償,但在行業企業職業教育權利方面,以及如何參與學校辦學等方面內容表述還不夠清晰和充分,還有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的空間。
作者:聶偉
來源:《中國教育報》2019年12月17日第9版 版名:職教周刊